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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公文之上行文規則时间:2023-01-19 公文的正確處理及公文寫作能力作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所需的一項實務技能,在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考中經常作為重要測查內容之一。公文的考查主觀題和客觀題均有涉及,主觀題考查以公文的寫作為主,涉及格式規范和內容表達;客觀題考查主要是以單選、多選和判斷等形式出現,在公文的內容考查中,上行文規則是重點也是難點。因此針對行文規則進行梳理,希望能夠幫助考生備考。 上行文規則: 1.上行文應避免多頭主送,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可根據工作對需要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進行抄送,但是不得向下級機關抄送。 根據隸屬關系和逐級行文的要求,一般情況下,下級機關的請示、報告類的上行公文應向直接上級機關主送。如公文中的內容需要其他相關單位知曉,則可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但是,由于上行文中(如常見的請示)是需要上級答復的尚未確定的事項,因此不可抄送下級機關。 2.黨委的部門或者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行文時,應注意兩種情況的區分。一是本級黨政所屬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時,應當經本級黨委或者政府同意或者授權;二是屬于本級黨政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3.下級機關向本機關請示的事項,如本機關不能直接答復,則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但應當在請示中提出自己的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涉及本機關將下級機關的請示繼續轉請上級機關,可按以下案例理解:《××縣人民政府關于占用××區塊農業用地作為后備工業用地的請示》這份向該市人民政府的請示,關于土地使用問題市人民政府沒有權限批準,就需要由該市人民政府繼續向該省人民政府進行請示。但要求該市人民政府不得將原請示公文原文轉請,必須要求該市人民政府附上自己關于此請示事項的意見。 4.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首先,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的請示涉及需要上級機關進行批準或指示的事項,需要上級機關針對事項進行明確的答復。所以,必須是針對一個確定的事項發出請示,上級根據此事項給出答復。這就要求請示應當一文一事。 其次,報告這類公文主要是將下級工作開展情況向上級匯報,讓上級機關了解相關工作信息。上級機關一般不會針對報告進行答復,而請示是需要上級機關進行批準或指示的事項,如果在報告中出現請示的內容,則不會有上級的答復,故報告中不能夾雜請示。 5.上行公文在報送過程中通常是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但如果是由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向下級交代辦理事項,則需要下級機關直接呈報上級機關負責人。但需注意的是,不得以下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6.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本著下情上達的原則和方便開展工作的需要,上級機關要對其直接領導的下級機關情況全面了解。所以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其中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如:××市紀委向其中一個上級領導機關即該市市委行文,必要時要向另一領導機關即省紀委同時抄送,以方便雙重領導機關及時知曉相關信息。 |